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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政策解读
一、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政策的变化历程
建筑用钢筋是指用在混凝土建筑结构中的钢筋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建筑物使用安全,进而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该产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是国家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工作重点,受到国家部委的高度关注。1987年由原冶金部对建筑用钢筋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1999年转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2001年划归原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2018年由于部委改革划归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和广播电视传输设备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至此,总局不再负责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生产许可实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和《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部分)》(以下简称细则)等文件。其中,通则为具体行政审批程序性的操作文件,细则为技术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出厂检验项目、产业政策和实地核查办法等内容。细则经历过7次制修订,目前实施的细则为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包括热轧钢筋用钢坯、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耐蚀钢筋、不锈钢钢筋等6个单元。冷轧带肋钢筋于2018年底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二、企业申请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
1. 企业的钢铁项目属于违规新增产能,淘汰落后设备和落后产品,不能申请办理。
(1)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的规定,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等各项工作。
(2)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
(3)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19年第29号令)的规定,限制类和淘汰类落后装备和产品。
2.企业的钢铁项目属于已建成违规项目,经政府部门清理整顿后准予备案的,可以申请办理。
细则规定已建成违规项目是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文中规定的时间节点为界定标准,即2005年后建成违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但需备案文件、发改产业〔2015〕1494号和营业执照等文件中的企业名称应具可追溯性和一致性;2005年前建成的项目,有关地区自行研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即可办理。另外,河北和山东两省为自行清理整顿省份,需有国务院同意的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和按照方案对违规建成项目的备案手续。
3.炼钢产能置换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的规定,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通过产能置换的项目提交的材料除常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正式发布的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退出设备验收材料。
4.兼并重组收购
根据《关于印发钢铁水泥行业兼并重组企业优化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质检监函〔2016〕48号)的规定,为推动化解钢铁、水泥产品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支持企业减量化兼并重组。原质检总局推出简化审批程序,主要适用于钢铁和水泥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地址未迁移、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不增加产能的基础上,因收购、兼并、重组等原因,致使生产许可证证书内容需要进行变更的情况。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获证企业之间的收购、兼并和重组;二是未获证企业收购、兼并重组获证企业;三是获证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未获证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参考此文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间收购的合同文件不要包含生产许可证内容,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许可证不允许买卖。
5.异地搬迁项目
获证企业异地搬迁,需提交迁入地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同时也应提交省内对于审批权限的相应规定。因收购、兼并、重组而需要搬迁的情况,需要同时提交质检监函〔2016〕48号中的部分材料,比如兼并、重组、收购的合同、获证企业注销材料等。
6. 不增加产能的技改项目
获证企业进行不增加产能的技改项目,需提交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同时也应提交省内对于审批权限的相应规定。
7.许可范围变更
在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经常会有省局咨询到增加产品单元、增加产品品种和增加产品规格的问题。比如,企业只有热轧带肋钢筋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证,现在想申请热轧光圆钢筋可不可以?还有项目备案证上没有体现产品品种名称可不可以?这里一并说明一下:不涉及增加生产线的情况下,增加产品单元和增加产品品种不需要提交产业政策方面的材料,只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经审核后就可以办理。
(二)生产条件
细则中规定了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应具备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三、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应在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申请网站进行注册,并提交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申请材料。
(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实施通则和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及要求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有效且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产品;企业提交的材料种类符合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单填写规范。生产地址与营业执照住所同址,若不同,该生产地址应登记、备案或有证明性材料;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签字、公章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明的营业执照信息一致;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符合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产业政策佐证材料齐全、完整、有效,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对需要补正的,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予以警告。
(三)实地核查
1.制定核查计划
审查组织单位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和实施通则要求,编制《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建审查组,明确组长、组员人选。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且至少1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知识。提前3日将《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告知企业。
对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免实地核查申请,同时承诺生产地址、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变化的或企业兼并重组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免实地核查,无需制定核查计划。
2.实施实地核查计划
核查人员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申请材料、生产和检验设备、过程控制、人员能力、技术文件等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核查、与企业交换核查意见、末次会议、实地核查材料报送等。审查组应当编制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报审查组织单位,向企业反馈核查结果。
3.核查材料汇总上报
审查组织单位将实地核查材料(包括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实地核查办法、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实地核查企业反馈表、实地核查报告等)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决定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受理环节和实地核查环节报送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应当终止生产许可程序的情形,作出终止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终止决定书》。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五)证书
对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作生产许可证证书,同时将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企业。
四、特殊情况
(一)原涉及生产“地条钢”的企业,需要提交涉及地条钢拆除材料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相关专家,在2018年12月9日至12日和2019年1月8日至13日分别调研了四川省、广东省共四家涉“地条钢”企业,对上述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符合性情况进行现场调研,并参加了当地政府组织的座谈会。调研报告形成如下要求:
一是需列入所在地省政府或工业投资主管部门文件有关“四个彻底”名单中;
二是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展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情况报总局,并在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是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要求;
四是能够提供“四个彻底”佐证材料(拆除清单、拆除照片、验收表、出售协议、回收方营业执照、收付款凭据或银行凭证等);
五是企业出具的不再使用淘汰落后装备生产的承诺书。
符合这些要求才能办理生产许可有关事项。
(二)证书过期申请需要提交原始立项批复文件
假如生产许可证过期,原获证产品明细生产设备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仍然可以继续办理生产许可证,但需要提交该项目最初的立项批复文件,能够证明该项目的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一)原涉及生产“地条钢”的企业,需要提交涉及地条钢拆除材料
按照产品标准规定,钢筋产品需要轧有钢筋牌号标志,生产企业序号(许可证后3位数字)和公称直径毫米数字。该产品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发证后,省局审批发证时会对原总局发证的企业进行重新赋号,只标注许可证后3位数会有重号现象发生。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钢筋混凝土用钢分技术委员会对该情况进行了重新规定,依据《关于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中生产企业序号问题说明的函》(TC183/SC7〔126 2021 2021?01号)规定,钢筋应在其表面扎上牌号标志、生产企业序号(顺序轧制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和许可证后3位数字)和公称直径毫米数字。另外,钢坯、热轧光圆钢筋和光圆不锈钢钢筋可在包装、标识和质量证明书上标上许可证标识,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标识标注。
六、公示问题
根据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国唯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发证单位。自准予许可后5个工作日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网站上免费公布获证企业相关信息,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借发证或公告之名向企业索取费用均属违法行为,请企业保护自身利益,谨防上当。
七、产品质量状况
目前,我国生产热轧钢筋装备整体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生产工艺已相对成熟,但仍有部分生产企业生产设备未及时更新、人员结构低效、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等原因造成钢筋产品存在性能不稳定现象,导致产品质量出现不合格风险。根据1986年到2019年的热轧带肋钢筋国家监督抽查数据分析,钢筋整体质量不断提升,自2008年开始,热轧带肋钢筋平均合格率持续超过90%。热轧带肋钢筋涉及的不合格项目主要包括C元素含量、屈服强度、最大力总延伸率、重量偏差、金相组织等。
(作者:贾贺峰 李钊)
来源:中简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