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中有一裁终局(终局裁决)的情形。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及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什么是终局裁决、终局裁决的主体条件、适用范围及具体含义、对终局裁决不服及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如何救济、裁决类型确定等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并列出十点结论,并在文末列出部分的法律法规,以供参考适用。
1、终局裁决的含义
终局裁决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非法定原因外,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终局裁决适用仅限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18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也就是说,裁决是是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必须以仲裁裁决书载明的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之规定,适用终局裁决的案件包括:(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1)“劳动报酬”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工伤医疗费”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应依法直接承担劳动者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而发生的争议。工伤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路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护理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3)“经济补偿”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关于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4)“赔偿金”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赔偿金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应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注: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不属于赔偿金,增加一倍的劳动报酬属于赔偿金)(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5)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工作时间”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执行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6)“休息休假”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法定休假日、法定休息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等政策性假日及用人单位自定的其他假日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8)“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含义,是指裁决时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当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申请仲裁的数额与仲裁裁决的数额不一致的,应当以仲裁裁决的数额为准。2)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3)同一仲裁裁决中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为:2)管辖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法定理由:(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劳动者、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9、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与用人单位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二者冲突时的处理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不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审理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必须以非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案尚未审结的,可以中止诉讼。3)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用人单位主张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18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制作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总结A:一裁终局适用仅限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时则不适用。总结B:是否为终局裁决,以裁决书载明为准。――即形式审查为准。总结C:裁决书未载明是否为终局裁决时,用人单位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则须根据实质条件确定是否为终局裁决。若为非终局裁决的,则继续审理;若为终局裁决的,基层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去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总结D: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结E: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总结F: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每项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裁决做出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总结G: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时,按对应的各分项分别确定是否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总结H: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伤医疗费时,按各项之和确定是否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总结I: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也适用一裁终局。总结J: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总结K: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请求事项按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和其他事项分类填写,更为有利。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十、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十一、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十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不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审理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必须以非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案尚未审结的,可以中止诉讼。十三、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用人单位主张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